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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检方重拳出击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7-03-15 11:10: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作者:扬检宣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扬州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6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受理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中,近 5成是通过网络犯罪,六成以上案件涉及食品药品,其中,在我市办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超过 8成案件系“罂粟老鹅”。

  

  近半成系网络化犯罪

  统计显示,2016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 136件 300人,其中,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21件 72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50件 78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件 14件 15人,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 43件 114人。目前,已有 115件 226人被判决,涉案总金额达 5800万余元。在已判决人员中,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 13年 6个月。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分析发现,近年来,此类犯罪呈现网络化趋势,在我市检察机关去年受理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中,45%的涉案人员是通过网络手段作案,作案模式都是通过租房或利用自家房屋私设生产、销售窝点,利用互联网销售,通过物流公司寄送货物、代收货款,形成一个隐蔽的网络犯罪链条。

  食品药品成“重灾区”

  从案件涉及领域来看,涉食品药品已成“重灾区”。检察官表示,由于成本较低、隐蔽性强,一些不法分子为贪图暴利,把制假售假伸向食品药品。在我市去年受理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等涉食品药品案件占65%。

  值得一提的是,50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有 42件是“罂粟老鹅案”,占有毒有害食品总数的 84%;办理的 14件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中,有 13件是“铝包子”和“铝馒头”案。检察官表示,尽管此类案件涉案金额较小,但直接威胁到了老百姓的餐桌安全,均被依法严肃处理,涉案部分被告人虽被宣告缓刑,但均被下达“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案例】

  扬州姑娘打瘦脸针险毁容  美容店老板售假获刑

  

    朱某,泰州女子,原本在扬州某娱乐会所工作,没有学过医学,也没有相关从业资格,仅仅在外地参加过短暂的美容培训和药物注射培训。

  2015年年初,见“微商”生意不错,朱某就在微信上做起来“微商”,销售美容类产品。由于产品中有一些肉毒素等美容类药品需要注射,她租房成立了一家美容工作室,通过微信进购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类药品,然后销售给顾客,并帮客户注射。

  2015年3月,扬州姑娘小雅(化名)听说“苗苗工作室”,专门给人瘦脸、美容、瘦身,宣称销售的产品都来自韩国,据说效果不错。小雅听罢,心动不已,就和朋友一起来到了这家工作室,并购买了 3针韩国瘦脸针,朱某帮她注射在了脸部、下部三角区等处。

  小雅本以为,注射瘦脸针后,脸很快就会变瘦,没想到,去年

  1月上旬,她的脸肿胀起来,后开始发疼,并开始凹陷。在就医过程中,得知小雅注射了韩国产的瘦脸针,医生遂对该瘦脸针进行查询,结果发现,我国并没有批准进口这种瘦脸针。

  去年4月初,小雅怀疑“苗苗”给自己注射的瘦脸针系假药,向广陵区公安分局报案。案发后,广陵警方来到“苗苗工作室”,现场扣押了“苗苗”尚未销售的 11盒韩国肉毒素及其他美容类药品,并将“苗苗”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经鉴定,上述扣押的韩国肉毒素应按假药论处。

  经查,2015年初至 2015年 7月,朱某在明知其销售的药品为国外代购走私药品,并未取得国家药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销售韩国肉毒素并帮助注射,销售金额共计 3400元。

  去年8月,广陵区法院依法依销售假药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 6个月,缓刑 1年,并处罚金 8000元,同时禁止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姐弟制售“罂粟老鹅”,母亲帮忙 一家三口获刑,被罚共计5.4万元

      

    陶某和陶某某是一对亲姐弟,周某是他们的母亲,均系邗江人。

  2007年起,陶某开始在家加工、销售盐水鹅。四五年前,姐姐陶某某过来帮忙,但生意一直不瘟不火。去年,陶某听到了一个“土法子”——在煮盐水鹅的时候放点罂粟在里面,会比较好吃。为了吸引更多客人,陶某决定铤而走险。当时,正好其母亲周某从路边挖到罂粟幼苗,就栽在了自家南墙外。

  去年5月,周某共收割了 20株罂粟,并把这些罂粟的果实、枝梗等剪成小段,准备用于帮陶某等人制作盐水鹅。去年 6月中旬起,陶某等人开始在加工制作盐水鹅过程中,加入罂粟,后陶某将加工好的盐水鹅运至汊河街道通运路销售。

  去年8月 4日中午,该所民警对辖区内老鹅摊点进行检测时,将陶某查获。案发后,陶某某被抓,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陶某等3人所制作、销售的盐水鹅及卤汁中均检出吗啡、罂粟碱、可卡因等成分。经查,截至案发,陶某等人销售“罂粟老鹅”的总销售金额为 9000余元。

  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陶某和陶某某均被邗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 1年,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6个月,缓刑 1年, 3人均被并处罚金 1.8万元。同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为了卖相,制售“铝馒头包子”宝应13家馒头店老板被判刑

  

    王某、盛某等13人均系宝应人,其中年龄最大的 71岁,最小的 30岁,均系个体从业人员,在宝应制作、销售馒头、包子等面食。 2016年 1月至 5月间,为了能让馒头、包子变得香甜、松软,以吸引更多顾客前来购买,王某等 13人在明知馒头、包子中不能添加铝泡打粉的情况下,仍在制作的馒头、包子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并销售给群众食用。

  经检测,王某、盛某等13人生产销售的馒头中铝的含量最低为 240mg/kg,最高为 710mg/kg,实际不得检出,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的要求。

  经宝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宝应法院于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对该系列案件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部分人员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盛某等 4人拘役 1月至 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1.3万元至 1.5万元不等;判处杨某等 9人拘役两个月至 3个月不等,缓刑 4个月至 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1万元至 1.2万元不等,同时法院禁止王某等 9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网购棉袜牵出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  进购上百万双假冒耐克袜,店主获刑2015年

  

   10月8日晚上,宝应居民张先生在淘宝上,看到一家名为“知足棉袜”的网店,店内销售的全是耐克牌棉袜。见店内销量很大,张先生以为店内销售的棉袜一定是正品,就以 128元的价格购买了 24双装的“耐克棉袜”。

  然而,货到后,张先生发现,棉袜有一股刺鼻的味道,怀疑自己买到了冒牌货,随即联系卖家,要求退货,后为防止更多的顾客上当,张先生向宝应警方报案。接到报案后,宝应警方展开侦查。同年10月 31日,涉案网店店主王某被抓获。

  经查,王某,安徽阜阳人。

  2015年年初,王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名为“知足棉袜”的店铺,并在店内专卖假冒耐克商标的棉袜。王某交代,他店内销售的假冒耐克商标的棉袜是从浙江、安徽等地的合作商处进购的,外包装则从当地一家合作商处购买。每双棉袜的成本价是两元多,销售价格是每双 5元多。由于打着耐克的品牌,价格却比正品低很多,因此,吸引了大量顾客。

  掌握这一情况后,警方进行一步深挖,将王某的员工杨某及其冒牌棉袜李某、冒牌棉袜包装盒生产者夏某等12人先后抓获。

  经查,去年年初至案发,李某等人共生产110多万双假冒耐克商标的棉袜,并全部销售给王某,王某伙同杨某将上述棉袜通过“知足棉袜”淘宝网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王某通过快递公司共寄出 14.3万余件商品包裹,客户涉及全国,总销售额共计 340万余元。

  去年7月,经高邮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高邮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王某等 10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夏某等 3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 13人处以相应刑罚,其中,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3年 6个月,并处罚金 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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