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扬州江都:审查批捕一“零口供”犯罪嫌疑人
2017-09-15 15:0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凌梅 扈冰玉 姚明媚

   近日,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中侦查环节“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7年6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某出租户内被害人顾某家,利用被害人遗忘在门上的钥匙,直接开门入室实施盗窃,窃得手包3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3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2枚,销赃得款。公安机关于6月5日对顾某家被盗案一案立案侦查,6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王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以“零口供”对其提请逮捕。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王某仍然拒不承认其盗窃行为,坚称自己没有到过案发现场。

  承办人结合全案证据分析,另经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发现2017年5月5日、5月22日、5月25日在江都区仙女镇三名被害人家中被盗案现场指印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左手食指、中指、拇指样本指印是同一人所留,尚有实施其他多次盗窃犯罪事实的重大嫌疑;同时,有证人证实,王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到某金银加工店出售其从受害人顾某家盗窃来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

  检察官认为其辩解不合常理漏洞百出。因此,在提审中,承办人除了审查案件基本事实以外,还侧面了解了王某的家庭状况和思想动态,结合现有证据,一一指出其辩解的不合理处,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从家庭背景和心理状态出发,由情入理,最终突破其心理防线。

  “检察官,我认罪。”面对一系列客观证据,最终王某某服法认罪,承认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盗窃,于2015年2月5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次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惯犯、累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遂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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