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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为劝朋友离开故意损毁汽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8-02-26 16:11:00  来源:邗江检察院

  案情:王某、杨某、江某三人酒后欲打车回家,滴滴司机黄某见三人醉酒状态不想搭载,杨某和江某对滴滴司机黄某拳打脚踢至其轻微伤,王某见状从中劝架,黄某趁机逃跑,江某和杨某欲留在现场等待黄某回来,王某劝说杨某和江某离开未果,便对其二人说,若不离开,他就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将滴滴司机的汽车左右后轮胎戳破,损坏汽车左侧车门和玻璃,经价格认定,汽车损失价格为4430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因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可转为治安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明楷教授指出,当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罪时,司法机关的任务不是在两罪之间找出区别,而是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而想象竞合犯成立前提应该是两个行为都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损毁财物价值为4430元,达不到故意毁财立案标准,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符合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还是涉嫌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侵犯的目的是与被侵害物主有过节,出于个人报复、嫉妒、泄愤等;而寻衅滋事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全体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共同生活秩序,侵犯的目的是寻求精神刺激,出于不合常理的动机,随心所欲毁坏财物。本案中,王某酒后无故用水果刀将黄某汽车损坏的事实,实质上就是采用毁坏财物的行为将事情闹大,使其朋友因为害怕而离开现场,而与黄某本人并没有个人纠葛,不存在报复黄某等目的,毁坏财物只是王某的手段,最终的目的仍然是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侵犯,因此应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进行定罪处罚。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