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9日晚上,高邮一居民家中发生命案,房主却某因和妻子发生争执,气愤之下,采用捂口、扼颈手段,致妻死亡,后打电话报警。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7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却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案 发】
外公杀害外婆时,小孙女在一旁熟睡
阿清家住高邮汤庄镇,和弟弟却某家相隔不过100米。
去年7月30日凌晨0点55分,阿清夫妇在房里熟睡时,儿子小靳突然接到舅舅却某电话,让他过去一趟。小靳不知何事,迷迷糊糊去了。一见到小靳,却某就把他拉到西房间,拿出手机说,“有个男人给你舅妈发微信,我和她因为这件事打架,失手把她打死了。”小靳听罢,惊出一身冷汗,立即跑回家,叫醒阿清夫妇。
一听弟弟杀了人,阿清夫妇睡意全无,披上衣服直奔却某家。此时,却某坐在堂屋凳子上,面对阿清夫妇的询问,他只说当晚和妻子阿真打架时,将对方打死了。
阿清夫妇赶紧去西房间查看情况,只见,却某的小孙女躺在双人床上熟睡,阿真则身穿裙子躺在床南侧地面上,一动不动。阿清夫妇叫了她几声,对方毫无反应。两人又惊又怕,再出来追问却某事情经过,却某不愿多言,只是说他已打电话报警了。
几分钟后,民警和医护人员先后赶至现场,经检查,阿真已无生命体征,民警在现场将却某控制。
【内 情】
因琐事起争执,他一怒要了她的命
经查,却某和死者阿真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早在1988年起,两人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案发时,女儿的孩子都已5岁。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却某对阿真下了如此狠手?
经查,却某1964年生,案发前10多年,一直和阿真及女儿在广东东莞打工。起初,夫妻感情不错。然而,在长期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经济、健康等原因感情不睦。近几年,却某因患胃癌,做了几次手术,身体不如以前。2017年7月中旬,却某因需休养身体,携妻女回到高邮老家。
去年7月29日晚9点多,却某躺在西房间床上看电视,阿真躺在床上玩手机。其间,他看到妻子在微信上和网友说了肉麻的话。10多分钟后,阿真突然提出,要一起回广东。但却某考虑到,他和女儿都患病,小孙女即将上学,没同意,并提出过段时间等身体养好了再回去,阿真不同意,向他要钱,想自己回去,但却某刚在老家买了房子,没钱给她,同时,他认为,阿真生活不检点,不放心她一人回去,为此,两人越吵越凶,并动起了手。
却某交代,由于他的父亲、哥哥都是因患精神病去世,在吵架、争执期间,阿真提及此事,称却某一家都是精神病,并骂却某是个窝囊废。却某被骂急,又想起妻子与他人的肉麻话语,心生愤怒,后采用捂口、扼颈等手段,致阿真死亡。
经鉴定,阿真系因被人捂口、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殁年46周岁。经司法鉴定,却某实施危害行为当时及目前无精神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庭 审】
认为妻子不检点,他心生愤怒下狠手
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扬州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却某出庭受审。庭审前,却某女儿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却某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却某的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却某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
在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依法讯问了却某。
“你当初和被害人是怎么认识的?”公诉人问。
“是一个云南人把她带过来结婚的。”却某交代,当初,云南人带阿真来到扬州,他给了对方一笔路费,之后,阿真和他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
在被问及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为何感情发生变化时,却某称,他认为,阿真生活上不检点,他曾看到过她和其他男性网友的暧昧短信,加上阿真花钱也比较大手大脚,导致两人感情不睦。
对于案发当晚行凶原因,却某交代,因阿真生活不检点,他不放心她一个人回广东,加上阿真对他的辱骂等,导致他心生愤怒,最终矛盾升级,悲剧发生。
庭审期间,却某辩解称,他因阿真生活不检点等家庭矛盾,气愤中失手卡死了阿真。其辩护人提出,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杀人是间接故意,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案发后自首,被害人女儿已对被告人谅解,因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时,却某声泪俱下忏悔道,自己太过冲动犯下罪行,对不起阿真,对不起女儿,恳请法院对自己从轻处罚。
当天,合议庭审理后,未当天宣判。
【判 决】
自首+获家属谅解,男子一审获刑15年
前天,合议庭经评议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合议庭认为,却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却某与被害人共同生育的女儿对却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却某从轻处罚,均可作为对却某的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对于却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议庭综合评判后,未采纳,理由是,却某明知捂口、扼颈会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仍实施了对阿真捂口、扼颈的行为,尤其在遭到阿真激烈反抗后,仍未停止,直至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不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更不是所谓“失手”。
综上,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却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救 助】
启动司法救助,被害人家属生活获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扬州市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期间,经调查得知,却某和阿真的独生女小雅患有疾病,已离婚多年,生活难以自理,小雅的女儿案发时刚5岁。在案发前,小雅母女的生活主要依靠却某和阿真。案发后,小雅母女俩的生活如何保障成了难题。了解这一情况后,扬州市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其送去4万元司法救助金,同时,在该院的积极帮助下,当地政府把小雅列为低保人员,有效保障了小雅及其女儿的生活。(除却某外,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扬检君说法】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