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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杂技狗频被偷 男子买蟒蛇用于表演被判刑
2018-07-09 17:41:00  来源:综合正义网  作者:周倩

   江苏一男子为吸引眼球,购买蟒蛇用于杂技表演。近日,经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2005年开始以表演杂技为生,其看到别人表演杂技都有小动物,其觉着弄个动物表演更有噱头,于是买了一条狗来训练,但表演时有人觉着经过训练的狗好玩,就偷偷的将狗抱走了。丢了两条狗后王某觉着辛苦训练出来的狗一下子就被人抱走了,于是不再用小狗表演。到了2015年,王某来到广州中山港表演杂技时,在菜市场看到有卖蟒蛇的,就将一条小蟒蛇买了回来,后来王某到哪里表演,就这带着这条蟒蛇到哪里。

  2018年4月7日王某来到扬州,其在扬州一小区门口表演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遂将其带到派出所询问,并将蟒蛇送到有关部门鉴定。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购买、运输的蟒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扬检君说法】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