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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扬州检察优秀法律监督案件】王某某、梁某某等走私废物案
2019-01-08 11:34: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提要】“零口供”下,检察官巧用智慧锁牢证据,追诉犯罪事实,重拳打击洋垃圾进口。

  【案情故事】

  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间,江苏扬州人王某某以家乡为据点,与外企勾结走私被称为“洋垃圾”的废粉末涂料。他们明知回收粉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采用“拼箱货物通关后自行要求检测”、“以品质较好的回收粉获取鉴别报告”等一系列非法手段逃避海关监管,陆续从韩国等进口回收粉199单,计9300余吨。而这些走私进口的回收粉,全部由王某某进行简单过筛、分拣后销售给下游客户,以此赚取巨额利益。

  该案由海关总署缉私局挂牌督办,是继2014年南京走私废物案之后 ,江苏发生的影响最大的一起走私废物案。

  2018年4月3日,扬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10月29日一审宣判,被告单位苏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梁某某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监督亮点】

  通过追根溯源,破解辩解盾牌。被告人周密策划,为案发后躲避惩罚做了精心的准备,在首次进口时获得非固体废物的鉴定报告,后续走私时又获得非固体废物的鉴别结论。被告人以此作为辩解依据,否定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承办检察官翻阅了鉴定人的著作,熟悉回收粉末涂料的鉴别规定,并前往北京询问鉴定人、调取了原始申报材料,最终认定被告人隐瞒了货物的真实信息,骗取了鉴定报告。

  深挖犯罪行为,完善证据链条。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海关规定获悉我国进口实施先通关后报关的模式,以此发现卷宗内并没有国检环节的通关资料,继而前往青岛调取通关材料,发现被告人在国检环节便伪报品名,利用国检与海关系统连接的漏洞骗取报关单。检察官据此增加认定了被告人逃避监管的行为,完善了原本证据薄弱的十节事实的证据锁链。

  履行诉讼监督,做到不枉不纵。海关移诉此案时,将梁某某开设的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也列为犯罪嫌疑单位,但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公司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目的,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属于梁某某的个人犯罪。同时,检察官追加起诉了一节被告人走私未遂100余吨固体废物的犯罪行为,切实做到了不枉不纵。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走私的是废粉末涂料,由于颗粒很细,会在空气中四处飘溢,直接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采取焚烧的方式处理,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废粉末涂料用于建材等设施,存在易脱落的安全隐患。此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洋垃圾走私,为打赢碧水蓝天保卫战贡献了检察力量。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