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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扬州检察优秀法律监督案件】赵某某民事抗诉案
2019-01-08 11:29: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提要】

  通过抗诉纠正,确立支持务工老人误工费损失的裁判规则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规则。

  【案情故事】

  申请监督人暨原审原告赵某某,男,1944年9月出生。

  2014年10月王某某驾驶客车与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赵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为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客车为扬州卓然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公司员工王某某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投保。司法鉴定意见为:赵某某所受损伤误工期限以伤后180天为宜。赵某某将王某某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包括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仪征市法院对其他费用相应支持,但对误工费未予认定。因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原审判决即终审判决。赵某某向扬州市中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其后赵某某向仪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抗诉条件,提请扬州市检察院抗诉。

  【监督亮点】

  扬州市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认定赵某某存在误工减少收入以及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认为,原审判决驳回赵某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显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综上,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扬州市中院受理本案后,指令仪征市法院再审。该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认为,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误工经济损失的事实,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赵某某误工费认定12420元(23*90*6)为宜。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扬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强化跟踪问效,最终法院再审判决完全支持抗诉意见并对该案彻底改判。该案的办理不仅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损失认定及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问题具有借鉴意义;也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即贫困老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