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2018年9月5日,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依法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扬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精准司法,勇于担当;服务民企,保驾护航。”12月初,在滕某某给江都区检察院送来的锦旗上,这样写道。
【案情故事】2014年以来,扬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在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经营易制毒物品丙酮的销售。2016年以来,滕某某多次回收含有丙酮的废液,并将部分废液委托他人提纯丙酮出售,一部分直接出售。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滕某某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多次向刘某等4人出售上述丙酮合计13吨,销售款合计人民币67315元,刘某某等人将购买的上述丙酮均用于各自经营企业的乙炔瓶装生产。2018年,扬州市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滕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监督亮点】江都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从精准适用法律、建议行政处罚、充分释法说理等方面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权利。一是精准适用法律。该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6年《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虽未备案,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认为出罪条款适用于任何情节,提交检委会讨论并报上级检察院后,得到支持。二是建议行政处罚促进合法经营。该案中滕某某未经备案,经营、运输丙酮,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江都区检察院建议对滕某某依法行政处罚。扬州市公安局已对其作出处罚。
【典型意义】
为避免因办案时机、方式把握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江都区检察院灵活把握办案节奏,做到警车不进企业,办案不对外宣传,并采取电话问询、实地回访等方式进行以案释法,要求滕某某合法经营。此外,为积极扩大办案效果,检方还从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角度出发,督促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买卖易制毒物品的企业进行检查,并自行组织了企业家座谈会,通过该案的示范效应,杜绝易制毒物品被用于非法毒品制造,取得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