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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促程序公正
2022-06-21 16:14:00  来源:扬州检察

  编者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4条确立了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是指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三种情形,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其本质是监督法院的纠错行为。

  案情回顾

  殷某、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殷某向薛某借款21万余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到期还款。后因逾期未还款,薛某将殷某、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此借款本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庭审中,薛某自认该借款本金为20万元。法院认为曹某、殷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判决:殷某偿还薛某20万元借款本息,曹某以其与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曹某不服该判决,以不知晓自己涉诉情况而未能参与诉讼和行使抗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被裁驳,遂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该案民事诉状中,曹某的地址为“某市工农北路**号”,法院在该地址门口张贴了应诉通知书,并在某省级法制日报对曹某进行了公告送达。曹某早在本案诉争的数十年前将位于上述地址的房产变卖他人,并将户籍由工农北路**号,迁入前进路**号。同期,该法院审理的曹某2件关联案件中,曹某的法律文书均送达至其位于前进路**号的住所。

  检察机关以本案存在“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向同级原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法院认为原审公告送达方式并无不当,且原审判决内容不存在错误,决定不予采纳该再审检察建议。该检察院认为该决定不当,就本案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市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该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应当跟进监督,遂就本案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以“原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曹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以案释法

  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应予保障。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错误,法院未能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后,又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并作出缺席判决的,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情形,是法定再审事由。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检察机关可以跟进监督,监督法院全面履行审判义务,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习惯和做法,维护程序公正,强化诉讼权利保障。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