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
本院在开展刑事案件保证金清理专项活动中发现,你局在办理叶某华、刘某奎、刘某明等案件中,收取的保证金未在判决生效后及时退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调取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你局相关案件卷宗材料以及相关人员保证金收取回执等,我院经调查核实后查明,你局办理的叶某华、刘某奎、刘某明等人诈骗案,于2018年1月17日收取叶某华、刘某奎、刘某明等人每人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元,并存入保证金专户。叶某华、刘某奎、刘某明等人已于2019年2月27日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于2019年3月9日生效,且叶某华、刘某奎、刘某明等人罚金均已缴纳。
你局未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保证金退还,致使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特向你局提出以下建议:
1.及时将上叶某华、刘某奎、刘某明等人保证金退还。
2.组织办案部门对所有刑事案件进行检查,如有类似情形立即整改。
3.针对保证金问题规范相关办案行为,确保在今后的案件办理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述建议,请在收到本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我院。如有异议,请在七天内向我院提出。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