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扬江检诉量建〔2019〕312号
被告人王某丹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9〕259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丹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