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扬江检诉量建〔2019〕683号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旭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