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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仪征市检察院向仪征市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
2019-09-05 16:12:00  来源:仪征市检察院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仪检行公[2019]32108100001号

  仪征市城市管理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你局不依法履行城市绿化监管职责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仪征市众源山庄小区(以下简称众源山庄)位于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路126号。该小区无物业企业入驻,实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模式。2018年4月18日,众源山庄业主委员会在小区高层住宅楼西南角绿地上立牌通告:“此地段业主委员会安排为停车场,属于私人种植的植物在五月一日前移除,逾期由业主委员会统一安置。”该绿地面积约30㎡,种植有花椒、茶花、枇杷、紫薇、桂花、无花果、红枫、香樟、广玉兰、樱花、月季、海棠等树木。后众源山庄业主委员会对该绿地上的树木进行了移除。在移除过程中,1棵樱花树被砍伐,1棵香樟树因移植不当死亡并被切割。该片绿地被改建为停车位。众源山庄位于仪征市城市规划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内树木进行砍伐、移植,未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事实有小区居民薛明提供的案涉绿化树木移除前后的照片和视频、众源山庄业主委员会对树木进行移除的现场照片和视频、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对众源山庄业主委员会主任仲其田所做询问笔录、3月8日对薛明所做询问笔录、2019年3月12日所做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你局未依法履行城市绿化行政处罚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理由如下:

  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净化空气、减弱噪音、保持水土具有重要作用。居住区绿地属于城市绿化组成部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减少绿地面积对城市生态资源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本案中,众源山庄业主委员会未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小区内的树木,且造成树木死亡,致使小区绿化毁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仪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1]116号)、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仪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11]192号)、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征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仪征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你局,具体职责包括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你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城市绿化受损状态持续,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对众源山庄业主委员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等毁坏绿化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

  2.加大对仪征市居住区绿地类似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3月19日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