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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仪征市检察院向仪征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
2019-09-05 16:56:00  来源:仪征市检察院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仪检案管建〔2019〕1号

  仪征市公安局:

  本院在受案审查时发现,你局办理的部分案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我院对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你局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的14件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认罪认罚告知程序不规范。上述14件案件中,2件案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规定,其余案件只告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没有对“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进行一并告知。

  二、认罪认罚记录工作不规范。上述14件案件中,8件案件的起诉意见书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表述,但其中6件案件的讯问笔录仅有“认罪”而无“认罚”供述,1件案件的讯问笔录既无“认罪”也无“认罚”供述,仅有1件案件讯问笔录“认罪认罚”供述记录完整。

  本院认为,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规定既相互关联但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条款,法律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是并列性规定,两者不应混同。二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关认罪的供述要依法规范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根据上述条款,起诉意见书中有关认罪的情况说明应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三是“认罪认罚”告知、记录不规范影响犯罪嫌疑人实体处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直观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如告知、记录不规范将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江苏省检察院《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试行)》第二十条已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有所区别。

  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在侦查起始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应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建议在首次讯问时完整告知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二是在侦查终结时,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罪”与否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查明事实的认知,建议在最后一次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进行确认,并将具体内容记录在案,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与起诉意见书中认罪的表述相对应。

  你局可以在收到建议书后十日内提出不同意见,如没有意见,请在收到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书面回复我院。

  2019年3月18日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