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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检察一起案例入选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2-03-15 15:26:00  来源:扬州检察

  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依法对履职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益利益的行为,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江苏省检察机关积极实践,依法办理了一批案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益。

  近日,江苏省检察院与江苏省消保委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扬州检察机关诉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 录

  1.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诉罗某某、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射阳县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过期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3.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4.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督促规范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5.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诉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某市检察院督促整治虚假医药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01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诉罗某某、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9月,罗某某从刘某某处购得声称有减肥功效的sola coffee饮料和果蔬酵素压片糖果(sola candy)。在明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用后人体会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下,罗某某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391.2元。经检验,罗某某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盐酸西布曲明。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罗某某、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展开调查工作。2020年12月25日,新北区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主体提起诉讼。

  2021年2月1日,新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罗某某、刘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罗某某按照销售额的十倍即423912元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3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在判处被告人刑罚同时,对检察机关诉请被告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423912元赔偿金以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上诉,判决生效。

  赔偿金执行到位后,新北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赔偿金退赔工作。新北区检察院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联合新北区法院、新北区消费者协会,在《江苏经济报》等发布申领公告,购买涉案减肥食品的消费者可持消费凭证获得其购买涉案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公告期三年。

  【典型意义】

  销售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销售者在受到刑事惩罚的同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

  检察机关根据四家省级单位联合制定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消费公益诉讼赔偿金申报领取工作,做好公益诉讼的“后半篇”文章。

  02射阳县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过期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射阳县检察院开展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经调查全县农村地区的小商超,发现多家小商超多批次食品存在超过保质期仍进行销售的情形,影响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留守老人、儿童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6日,射阳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农村地区部分小商超销售过期食品,行政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为推进全县农村地区小商超整治,遂开展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该院办案组实地调查全县农村地区76家小商超,先后抽检食品154件次,发现40家小商超存在销售超期食品行为,55批次食品超期销售,超期期限从1个月至19个月不等。2021年7月19日,射阳县检察院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作出处罚并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执法检查。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监管机关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核查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对查证属实的违规销售过期食品的39件案件,处以1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款,共计8.57万元。此外,行政机关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检查频次、强化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地区小商超食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地区留守老人、儿童“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10月,射阳县检察院应邀参与了行政机关第二轮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典型意义】

  过期食品易发生化学变化,产生黄曲霉素、亚硝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诱发癌变、心血管疾病等,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对行政监管薄弱的农村地区销售超期食品问题开展调查,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推动开展专项执法,认真维护社会公益,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办案效果。

  03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6日,连云港市某学校与家委会代表,现场考察为该学校提供食品配餐的公司配送中心,发现配送中心食品加工车间内紧挨食品加工台的绞肉机存在不明生物。该事件经由学生家长拍摄现场视频发布至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一时间校园供餐安全备受舆论关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于2021年9月7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展开调查。

  2021年9月10日,海州区检察院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区行政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配餐公司存在食品安全和管理漏洞等问题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餐饮企业特别是学校食堂等重点领域开展系统治理。

  2021年9月28日,行政监管机关向配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十五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禁止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从业资格的处罚。同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系统治理,共排查学校食堂36家次,幼托机构食堂98家次,用餐配送单位5家次。针对食品加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意识不足等问题,开展线下培训300余人次,通过“美团”、“饿了么”等线上小程序开展食品从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计13352人次,考试通过率为95%。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行“执法办案+推进社会治理”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方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食品餐饮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推进行业系统治理,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盲区。

  04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督促规范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药房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该药店销售的部分处方药药品柜上张贴有“买5得6”“买4得5”等促销字样,部分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柜上张贴有“买3得4”促销字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8月,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在开展食药领域专项活动中发现上述线索,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审查认为,零售药店对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通过买药赠药的方式进行促销系违法行为,会引导消费者不理性购买过量药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使用不对症药品、滥用药品或使用过期药品,给人身健康造成损害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8月20日,梁溪区检察院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买药赠药方式促销的行为进行监管。9月8日,行政监管机关函复采纳检察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进行整改。

  梁溪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买药赠药行为比较普遍,及时向无锡市检察院汇报。无锡市检察院经分析研判,部署了全市范围内的规范零售药店买药赠药专项监督活动。依托公益诉讼指挥中心,无锡市检察院与7个区、县检察院一体办案,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步向职能部门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存在违规买药赠药行为的零售药店80余家。

  【典型意义】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对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通过买药赠药的方式进行促销,危害了用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针对零售药店普遍存在的买药赠药行为,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由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以点带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规范药品销售,引导消费者理性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05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诉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2日,余某某在烹制老鹅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果子、罂粟茎、罂粟叶子等原料,烹制出成品老鹅后,对外出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价款合计人民币4650余元。经检验,余某某销售的老鹅、鹅卤子、鹅油及其家中的老卤中不同程度地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等有毒有害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9月22日,该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9月24日,邗江区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2021年11月19日,邗江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余某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46500元。

  2022年1月 18 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被告已全部履行到位。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老鹅”食品安全问题,邗江区检察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盐水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并邀请代表委员、公益诉讼观察员等全程参与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10余项问题列出清单,要求逐项整改。该院还向辖区3860家餐饮单位制发《食品安全提示函》,督促加强对原材料进货管理、食品经营加工厂所安全清洁等。邀请扬州大学教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为辖区20余名盐水鹅生产经营者代表讲授非食品原料的界定和盐水鹅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检察机关还推动了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制定了《扬州盐水鹅食品安全操作指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提出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既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又对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出警示。

  检察机关注重与相关部门联动协作,共同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推动出台行业指南,改善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社会公益。

  06某市检察院督促整治虚假医药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市检察院调查发现,市级多个广播电视媒体节目,在播放“鹿血方”“珍利明除障眼方”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时,采用“医学专家”与“患者”电话互动等方式,对药品治疗效果夸大宣传,声称可以治疗多种疾病、患者不需要去医院治疗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市检察院发现上述线索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审查认为,上述广告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履行对重点内容进行提示,诱导消费者脱离客观实际需要进行购买使用,可能造成妨碍消费者进行正常治疗、损害其身体健康的后果。相关媒体播出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相关行政监管机关监管不到位。

  2021年5月17日,某市检察院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并加强日常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监管机关积极履职,针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重点问题,迅速开展初查工作,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相关违法广告均在接到通知书当日停播,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上报主管部门。2021年6月8日,行政监管机关确认涉案广告涉嫌违法,并对相关媒体立案调查。

  某市检察院跟踪监督,随机收听收看媒体节目,均未再发现广告发布者存在播出违法医药广告的行为。

  【典型意义】

  药品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的有着特殊重要作用,国家对药品广告作出不同于普通商品广告的更加严格的规定。检察机关立足消费权益保护职责,督促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跟进落实整改情况,规范药品经营和广告管理秩序,还消费者安心、放心、舒心的药品市场环境。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