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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殿堂边缘的空谷足音
2019-06-25 09:5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你辛苦攒钱付了期房,突然开发商卷钱跑路了,什么感受?你用心学了几年民法理论,突然有人告诉你,物权、支配权、请求权、民事法律行为等基础概念都是伪的或不恰当的,什么感觉?几个月前,孙永生兄郑重地将新著《民法学的新发现》赠我,由于上述原因,当然还有懒,对本书的阅读、理解和反思用去了这么长时间。应该说,这本书对专业人士来说都是很有点难读的,可是一旦读进去,由它而生的震撼、启发与喜悦便再难挥去。

  请求权是民法学中最基础的概念之一,不仅“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请求权在民法学体系中还扮演着枢纽角色,通过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概念的串联,诸多民事权利被体系化了;而且,寻找请求权基础,也被视为民事案例分析的法门。《民法学的新发现》劈手便从这个概念讲起,开始了对现有民法学理论的庖丁解牛:从概念上说,债权应为接受权,无论作为实体还是诉讼权利,请求权的概念都不成立;从性质上讲,所有的请求权皆为对原权利救济的权利,并不是原权利之外的独立权利;从品类上看,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诉权请求权等概念的设立,逻辑上混乱不堪、叠床架屋,理论上都很难成立。进而作者指出:“请求权概念被作为民法体系的枢纽,其假伪造成了民法体系构建中最大的灾难。”

  接着是物权,进而是人、法人、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乃至民法这个概念本身,都一一经受着作者的重新审视和评判。以笔者的浅陋,如此全面、深刻地梳理和检视现有民法学基本概念,这样的著作目前在国内尚无先例;“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这样的理论勇气更是有点骇人。作者不仅对当前国内学者的观点给予一视同仁的审视,对德国的民法先驱大佬也没留面子:“萨维尼提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并取代对物权、对人权的区分,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巨大倒退,造成了民法观念上的严重混乱。”

  读这本书的感受,初为惊讶与骇然,接着被书中一股巨大的逻辑力量所驱动,不得不去承认、拒绝与反思。书中对民法学概念的批判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对概念的理论分析与证伪,平心而论,相当大一部分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论证过程也严谨有力。二是对一些概念定名的质疑,如民法应称为“民权法”,民事法律行为应表述为“造法行为”等等,这部分读来最是轻松有趣。三是作者对一些民法学问题提出了自己新的解读,如旨在揭示抵押权性质的“变量共有”说,“无限支配关系与当下支配关系”的区分,等等,这部分内容读来最艰深,但学术含量也最丰富,至于能否立得住脚,经得起考验,则非此文所能尽矣。

  当年学民法时,对总论部分也偶有疑惑,但很快就放过去钻具体制度了,民法学实在太博大了。孙永生能如此坚毅地完成这样全面深入的批评性考量,得益于他深厚的哲学功底。民法学需不需要哲学基础?这个问题简直有点对不起她的高贵品相;民法学需要怎样的哲学基础?则是需要深思与用功的大问题。我国的成文法传统自然会比较倾向于唯理论,但对“法律生命来源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的推崇,则又宣示着经验论的力量。哲学基础的牢固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典化的成色。例如在民法典编纂中,侵权行为独立成编似成定局,将这一来自英美法的制度植入法典,会不会影响内在体系的和谐?技术层面,与其他部分在具体法条上的避让衔接能否精确?这是很哲学也很现实的问题。

  这本书的完成,还得益于作者的独有立场。与永生兄相识多年,从当年完成《时间与物权》并果断放弃博士答辩,就决定了他“民法学殿堂边缘”的身位。现在,永生以此书作为献给中国民法学界的一瓣心香,作为朋友,为他高兴。繁华殿堂之内,有心者自能识之。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