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宝应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宝应县检察院检察长秦辉作为公诉人掷地有声地宣读起诉书,全场静谧。
案情速递
2014年5月3日至5月2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电话跟受害人联系,以可以提前预知双色球号码为幌子,骗得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先后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60100元。
全程参与 深入分析
在整个诉前审查程序中,秦辉检察长全程直接参与案件办理,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撰写法律文书。在深入分析本案的证据、本罪的犯罪构成、法理依据的基础上,依法将本案提起公诉。庭审前仔细剖析案件细节,预判案件焦点、精心准备庭审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功课”。
树立标杆 示范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