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宣告在高考前作出
2017-07-05 10:06: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姚明媚 林芳华

   “孩子一时糊涂,感谢你们,让他认识到错误,还能够参加今年的高考……”高考一结束,一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忙不迭地打电话给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检察官,感谢他们帮助自己的孩子重返校园,圆满完成人生第一大考。

  2015年7月的一天,小吴通过QQ以人民币3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个存有大量淫秽视频的网络云盘。2015年10月,小吴将该云盘账号及密码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出售给昵称为“乱是佳人”的QQ好友。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该网络云盘中共下载387部有效视频,经鉴定,其中370部为淫秽视频。

  2016年10月12日,江都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小吴系高三在读生,即将面临高考。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小吴实施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对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判处刑罚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考虑到小吴是在校生,也是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决定对小吴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从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止。

  考验期满后,经检察官审核,发现小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故在高考前夕对其进行不起诉决定宣告,同时,检察机关对其犯罪档案进行封存,高考结束后,还将持续关心他的成长。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