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下午,江苏扬州某银行风险部经理于某急匆匆的走进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所在银行员工张某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给自己用,数额巨大,至今贷款未还,且张某不知去向。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查,张某最终投案自首。经侦查查明,张某利用其担任银行信贷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贷款6笔,数额达150余万元,并归自己使用,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起诉至扬州经开区院。
当案卷摆在我的桌上时,多年的自侦经验告诉我,这件案件并不简单,尤其是该行的管理制度十分混乱,贷款审批手续形同虚设,给该案的定性、数额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果不其然,在对张某进行提审时,他对其中的两笔贷款提出异议,辩称自己征得被贷款人同意,是正常的借贷行为,而不是挪用资金,不应对这两笔贷款追究刑事责任。
供翻供、定性成疑,成了我要解决的难题,解决了这两个难题,整个案件也就都清晰明了。
针对张某提出的辩解,我决定启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对该案的几名关键证人的证词重新进行了取证,参与贷款的当事人、负责审批的银行行长,我都一一进行了询问。对于张某提出的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贷款转给了他人的辩解,我依法调取了案发时间前后三个月银行的转账记录,在上千条的转账记录中一一排除,最终没有发现张某所说的转账记录,同时对贷款资料中的众多签名进行了鉴定,确认了张某提出的民间借贷辩解没有证据支撑。关于资金的去向,我从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言中,得知了张某在外欠了大量的高利贷,并得知了其中一名债权人的联系方式,通过对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能够证实张某和其之间确实存在债务关系,并提供了100余万的债务凭证,该证据最终成为案件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重要证据。
2017年6月15日,我站在庄严的公诉席上宣读了张某职务侵占罪的起诉书,指控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所在单位128万元的贷款占为己有,虽然两名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得益于审查起诉期间自行补充侦查所做的大量工作,我一一举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证据面前,张某最终当庭认罪。
2017年8月21日,开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张某当庭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案件虽已办结,但其中折射出的小银行贷款乱象引起我的深思。针对发案银行贷款审批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我们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银行及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保证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唯愿能够通过规范精准的司法办案,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中的作用。(作者田庆生系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