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从事法医工作多年,所以,入额之后办理案件时,只要拿到伤害案件卷宗,我都习惯性地对法医鉴定进行审查。因为法医鉴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之一,它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处理案件有着重要作用。本案中,我通过审查鉴定程序、鉴定人资格、鉴定书和其他材料是否相互印证,确定致伤物种类和致伤方式,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确认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结论是正确的。
在提审宋某等人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宋某等人均是该厂的技术骨干,且矛盾也是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在提审完三人之后,我马不停蹄地来到三人所在的工厂,向该厂负责人了解宋某等人的平时表现,据该厂负责人反映,宋某等人平时表现良好,在厂里上班时责任心较强,技术过硬,是厂里的业务骨干,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对三人从轻处理,尽快让三人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利用这次办案的机会,我与工厂负责人作了进一步的交流。我着重了解了该厂职工的人数、文化程度等情况。该厂中年轻人占绝大部分比例,且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淡薄,工厂平时忙于生产经营,忽视了对员工的法制教育。了解到这一实际情况,我当即向企业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在非公企业入职人员法制教育方面所做的工作,并表示为企业职工上一堂法治教育课。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对涉案3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虽然结了,但留给我的思考颇多。开发区是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是改革开放的前言阵地,开发区院是扬州市最年轻的检察院,体量小资源少,就更要在“服务经济发展”字上下功夫,我常对全院的小伙伴说“高效办案,助力经济发展走‘法治路’”。回想办案过程中“自觉主动、服务能动、部门联动、检民互动”的四动式检察群众工作思路,以及我们出台的17条《服务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意见》,我更加体会到通过办案,为社会综合治理出谋划策,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价值所在。(作者田庆生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