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开发区检察院出台细则 推进公诉案件自行侦查工作
2017-11-15 15:58:00  来源:扬开检  作者:杨开检课题组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践行司法办案亲历性要求,111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一致讨论通过《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自行侦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细则》) 

  据悉,该《细则》首先明确“自行侦查”主体概念及规范性、必要性、时效性、亲历性四大基本原则。 

  同时,《细则》还紧盯自行侦查实践中重难点,以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准则,合理限定自行侦查案件范围。一是注重对侦查活动违法、非法证据排除、无罪辩解、案件重大分歧、证据毁损灭失等程度的界定,以此划定“应当”、“可以”自行侦查范围。二是针对现有侦查资源与人手的瓶颈,明确可能未形成基础证据体系的两种情形,即经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或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以及依赖技术侦查措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等,确定“不宜”适用自行侦查。 

  其次,根据自行侦查事项不同,实行承办检察官自行启动和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查批准两种模式,明确程序启动方式,同时坚持内部规范流转与外围同步监督并重。 

  “自行侦查化被动为主动,既有利于案件办理出发,客观全面收集证据,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延伸检察监督视角,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该院检察长田庆生说。  

  同时据该院刑检科负责人任爱梅介绍,截至目前,已对7起案件启动了自行侦查程序,发出检察建议一份,确保提起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拓宽办案效果。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