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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修复湿地生态
2019-04-30 09:09: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作者:梅静 朱敏

  春雨沥沥,江天一色;浪拍芦岸,鹭鸟闲飞。4月29日,随着最后一根龙门吊的徐徐卸下,占用长江湿地十多年的江苏扬州广进船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广进船业”)终于被完全拆除,113亩湿地与长江重新连成了一片。

  这片湿地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人民滩村,对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调节径流、保持区域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然而,2008年3月,广进船业向村委会租赁了这里的113亩土地,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此建造了船厂。从此,这片湿地完全被混凝土覆盖,数台25吨的龙门吊隆隆运作,栖息在这里的鸟儿再也不见踪影。

  2013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将广进船业所在区域划为长江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2014年至2018年,广陵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多次对广进船业作出罚款、责令自行拆除行洪通道内违章建筑物等行政处罚。但由于该企业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在建船舶、构筑物较多等因素,拆除一直未能进行。

  2018年10月,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向江苏省委、省政府反馈:广进船业长期占用湿地而未拆除到位。12月,江苏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此案,并交由扬州市检察院承办。

  接办后,扬州市检察院与广陵区检察院迅速联动,了解行政机关履职情况,调阅广进船业行政处罚材料,并多次赴现场勘查,固定证据。2019年2月15日,江苏省检察院汪莉副检察长带队进行现场督办。对此,广陵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广进船业于2019年4月底拆除到位。

  与此同时,扬州市检察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决定对扬州市自然资源局、广陵区沙头镇政府等六家单位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对广进船业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广陵区检察院向广陵区沙头镇政府等四家单位发送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各单位依法履职,对广进船业进行取缔拆除,并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生态修复。

  在此过程中,广陵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为检察建议的刚性落地提供了有力支持。扬州市检察机关认为,司法办案要取得多赢共赢的效果,检察力量还应更加体现引导和主导作用。

  在广陵区党委政府的全力配合下,由广陵区检察院牵头,联合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和沙头镇政府等单位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以现场跟进、微信报告、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对广进船业的关停取缔与该片区域的生态修复进行持续监督。同时,沙头镇政府还聘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助推船只建造、合拢、迁移进度。此外,小组还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边拆除,边清理,边恢复”的要求,同步开展生态修复。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4月29日,广进船业的拆除工作终于如期完成,当地生态也趋于改善。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