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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频发需引起重视
2018-03-16 09:40:00  来源:宝应检察

  近三年来,宝应县院共受理故意伤害案件38件42人,其中,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该类犯罪共计29件31人,分别占比76.3%,73.8%,充当了该类犯罪的主力军,需引起足够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偏远农村地区为案件多发带。通过对办理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该类犯罪从县域中心到乡镇外围呈现出一种扇形的分布局势,越是偏远一些的地带,该类犯罪越是多发。而由于农村生活的家族化特点,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多为一些认识的熟人,或者可能直接就是邻居或是亲属。

  (二)犯罪诱因简单、矛盾激化迅速、作案手段单一。该类犯罪的导火索往往是一些琐碎的小事,如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由于宅基地矛盾、债务纠纷以及邻里琐碎纠纷诱发的,如贾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双方仅仅因为公用电话的使用问题而大打出手。再者,该类犯罪多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一时激动,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将鸡毛蒜皮的小事迅速转化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因而,犯罪嫌疑人未对被害人的打击进行准备或是思索,多数表现为利用手边之物或是直接赤手空拳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手段呈现出单一化的特点。如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手边的塑料桶砸伤被害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店内角铁打伤被害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直接用手打伤被害人。

  (三)调解工作难度大、矛盾化解难。由于审查逮捕期限的限制以及双方当事人案发后情绪的影响,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存在很大难度。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分析,可以清晰的发现,在审查逮捕阶段,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不捕的仅为6人,占比19.4%。正因如此,该类案件会导致双方的关系不断恶化,致使矛盾升级,从而影响更大的群体,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原因分析

  (一)平时矛盾的积累,借题发挥。所谓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其实,许多的该类案件也是这个道理。因家庭、邻里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正是由于平时生活中不但积累的矛盾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最终一件琐碎小事便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引发矛盾的爆发,致使双方大打出手。

  (二)法律观念淡薄,解决事情方式简单粗暴。目前我国法律的普及广度以及深度都还有限,特别是偏远一些的农村地区,尚且停留于杀人偿命的初级阶段,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以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农村地区由于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留守的妇女、老人教育程度较落后,生活中缺乏关怀,处理事情受情绪化影响较大,缺乏面对问题冷静思考的意识,因此在产生纠纷时,便会以动手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去解决。

  三、预防建议

  该类犯罪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创新机制,延伸矛盾化解职能。一是经常性的与基层的群众组织进行沟通,指导其不断完善纠纷化解机制,教导其在矛盾处于萌芽阶段时,迅速的介入,使纠纷在升级前得到妥善解决,将故意伤害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二是适时的参与基层组织的矛盾化解工作,充当群众矛盾化解工作的协调员,在说理过程中积极进行法律宣传,教导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借助办理的典型类似案例,使群众认识到暴力解决纠纷的严重后果。三是转变就案办案的传统观念,将矛盾化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细致的分析纠纷产生的深刻原因,找准症结所在,做好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同时,在矛盾化解过程中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犯罪嫌疑人的答疑解惑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二)突出重点,加强法制宣传。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宣传职能,避免传统、乏味的座谈会说教模式,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形,加入浅显易懂的真实案例,教导群众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加大对案件多发地带的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针对受教育程度低的特点,要更多地运用案例展示、实例表演等让人印象深刻的表现形式,让群众有更加真切、深刻的主观感知,注重宣传实效。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该类犯罪的特点,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打击犯罪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对于犯罪嫌疑人为初犯、偶犯的,在办案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凸显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同时,要严格地加以区分,对态度恶劣、主观恶性大、造成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在保障案件质量关的前提下,要依法严惩,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