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再犯案件高发亟需引起重视
2018-03-16 09:40:00  来源:宝应检察

  2014年以来,宝应县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盗窃案件139人,其中盗窃再犯案件人数高达90人,占比64.7%。该类犯罪严重损害社会的稳定和谐,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犯案手段呈现出少量多次的特点

  从犯罪的手段特点来看,该院办理的盗窃再犯案件具有涉案金额小、作案次数多的特点,其中盗窃金额一万元以下、多次盗窃者达38人,占比42.2%。如该院办理的瞿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在短短的五天时间内共计盗窃6起,窃得现金一千七百余元;再如杨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更是疯狂入室盗窃14起,窃得现金六千余元。

  (二)再犯罪间隔时间短,惯犯现象严重

  从该类犯罪时间间隔来看,该类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再次重操旧业,其中五年内再次盗窃的达60人,一年内再次盗窃的就达53人。以此来看,该类人员在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的过渡期内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若能顺利的渡过转型期,则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小。不仅如此,该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许多已经养成以盗窃为生的恶习,刑满释放后由于无其他谋生手段,不久后便再次走上盗窃的道路。如该院办理的瞿某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自2005年起先后因盗窃“八进宫”,每次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再次盗窃,在墙里墙外反复进出。

  (三)男性居多,呈现低龄化特点

  对该院办理的有盗窃前科再盗窃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90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高达86人,占比95.6%,女性犯罪嫌疑人仅有4人。从年龄方面分析,发现18-30周岁者41人,占比45.6%,31-45周岁者38人,占比42.2%,46周岁以上者11人,占比12.2%。显然,男性青壮年是该类犯罪的绝对主力军。

  二、原因分析

  (一)文化层次低、歧视现象重导致再次就业难

  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已然成为我国现代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而从上述人员的文化水平可以看出,其中绝大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在就业方面本就存在一定的劣势。同时,我国社会对盗窃犯罪人员存在很深的歧视观念,并且已经根深蒂固,这就使得该类人员在生活中各方面遭受不平等的对待,尤其表现在就业问题上,鲜有单位会招录具有盗窃前科的人员。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刑满释放后该类人员再就业显得难上加难,因而导致这些人员心里的一些波动甚至变得扭曲,失去对生活的希望,迫使他们再次回归老本行,走上盗窃的道路。

  (二)社会发展快、帮扶措施不到位导致主动适应难

  现代社会的发展速度已然步入了快车道,社会发展的脚步不会因为该类人员进入狱中而停止,当这些服刑人员再回归社会后,发现整个世界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感到无所适从;并且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制度,致使他们回归后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巨大的落差感使得该类人员不愿融入、甚至根本无法融入社会生活中去,使得他们宁愿再次去盗窃,再度回到监狱生活中去。

  (三)狱中相互沾染、享乐主义作祟导致恶习改造难

  在当下我国社会的监管场所犹如一个大染缸,形形色色的人物都有,给集中看管犯人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成为了相互交流的一个平台。来自各地的犯罪人员得以向“战友”展示自己高明的犯罪手段,这就使得一些盗窃案件向专业化、隐蔽化方向发展。同时,相对于其他犯罪,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本就好逸恶劳,加上墙内闲散的生活模式,使得享乐主义的思想不减反增,好逸恶劳的恶习根深蒂固。

  三、建议意见

  (一)强化思想教育,体现人文关怀

  该类再犯罪人员好逸恶劳的思想早已顽固,已习惯以偷为生的生活模式,因此,对该类再犯罪人员的思想改造是一个时间长、层次深的过程,同时应当给予足够的人文关怀,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燃起对新生活的希望,从而慢慢使其脱离盗窃的道路。首先,要从收押场所入手,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要经常性的与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使其了解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法律的公正性,指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其次,在该类人员释放后,所在的社区组织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怀,帮助解决生活上的一些困难,指导其家人、朋友如何正确的与其沟通、交流,帮助他们尽快的融入社会,给其生活下去的信心。最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这些人员一定的关注,在刑满释放后,适时地与其进行交流,掌握其思想的动向,帮助其适时转变观念,扑灭再犯罪的火苗。

  (二)强化技能培训,完善帮扶机制

  再就业难、无生活来源已然成为该类犯罪的最主要诱因,因此,如果能够及时的解决这类人员的就业问题、解决其生存难题,便能极大地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第一,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该类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针对该类犯罪以男性青壮年为主的特性,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展有一定体力需求的技能培训,并适时向其展示社会的发展动态,使其回归后不被社会淘汰。第二,成立社会性的帮扶机构帮助其度过转型期。这些机构致力于帮助其解决暂时性的生活难题,同时提供参与公益活动的机会,在公益活动中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使其找到归属感,远离盗窃犯罪。

  (三)强化打击力度,展现司法权威

  盗窃犯罪作为当前的一种主流犯罪可以说是屡禁不止,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地也不断地将盗窃犯罪的入罪标准进行提高,而小额多次盗窃的即使是累犯、惯犯刑罚也往往较轻,这也成为盗窃前科者再次盗窃的诱因。而显然,这种盗窃惯犯的危害性更加的大,主观恶性更加的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加的高,因此,对于该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从重、从严处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调配合,对于该类案件建立有针对性的办理机制,从严、从快惩治该类犯罪,使再犯率得到有效遏制。

  (四)强化防盗意识,坚持群防群治

  在该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能够盗窃得手的很大原因是由于被害人的防盗意识不强。因此,检察机关应当联合公安机关就该类犯罪向社会群众做好预防讲座,在各社区、村庄张贴防盗宣传贴,强化民众防盗意识。同时,面对狡猾的犯罪嫌疑人,要不断扩大群防群治的覆盖面,成立基层的组织,召集志愿者,加强各社区、村庄的巡逻力度,遏制该类犯罪高发势头。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