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开发区院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类案件,发现其已成为危害经济秩序、动摇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亟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减少该类犯罪。从办案情况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四方面特点:
二是犯罪手段具有迷惑性、欺骗性。犯罪分子利用民众在经济低迷期的旺盛投资需求,以高额回报和虚假许诺为诱饵,用合法经营外衣隐蔽违法犯罪目的、用真实项目进行虚假承诺、用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骗取投资者信任。
三是作案手法日益职业化、专业化。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组织结构比较严谨,分工更加细化,甚至出现了家族化、集团化等高度集中的犯罪形式。
四是案件定性、取证困难。相关法律法规缺少明晰的界定,造成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打击难度加大。如涉网诈骗案件中常常存在管辖权争议问题,但往往很难达成共识,导致打击惩治相对滞后。案件常常发生于资金链断裂之时,具有突然性,且涉案金额大、周期长、账目乱,造成侦查机关取证困难。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政府监管,激发金融市场活力。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企业投资能力、相关资质要严格审核。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大力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并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可能多地为群众搭建投资平台。二是注重资源整合,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成立金融、工商、政法、银监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明确分工,坚持“打早打小”,提高打击效率。加强信息交流和案件移送,通过专案办理、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等机制,畅通案件协调统一的处理机制。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的媒体手段,通过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刻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表现形式和犯罪手段,引导群众理性投资,特别注意提高中老年人群的警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