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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组织卖淫现象需引起重视
2017-11-29 09:17: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近年来QQ、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的兴起,组织卖淫犯罪也日益呈现出新的特点。自2015年以来,全市共办理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组织卖淫犯罪1748人,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组织卖淫与传统卖淫侵犯对象并无不同,但其违法犯罪手段和形式层出不穷,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组织卖淫内部分工固定人员年轻化。网络组织卖淫团伙线上线下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一般组织者只在幕后负责策划操控工作,其会雇佣专门的人员负责在各网络平台发布招嫖信息,并与嫖客进行网络沟通;线下有负责接头的“鸡头”,收取嫖资的人员,卖淫女则在暂住地等待指令进行卖淫行为。一旦交易成功,团伙成员则按比例分成。社交软件的使用者一般以思想新潮的年轻人居多,通过查办案件发现,网络组织卖淫年轻化比例较高,平均年龄只有32岁,最小年龄21岁,网络技能较好,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成为了网络组织卖淫的主要犯罪主体。 

  二是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形式走向网络化。传统的组织卖淫形式多以固定场所合法经营形式做掩护,如足疗、指压、美容院等,由于网络卖淫需求的增加,新形势下的组织卖淫罪形式不再拘泥于对卖淫人员的固定控制,而是通过互联网掌握卖淫人员的网络联系方式、基本信息,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以营销的模式招募组织起来,由传统场所型涉黄向网络涉黄转变。通过互联网将分散的卖淫人员加以控制不受时间、区域的限制,由于组织人员与卖淫女都是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沟通交流,有的甚至形成约定俗称的暗语,网络身份的虚拟化为侦查人员进一步核实现实身份,明确关系带来不小的难题。 

  三是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传播快速化。网络组织卖淫多通过QQ群、微信公众号或“附近的人”扫一扫的形式发布大量或为直白或为委婉的招嫖信息,招嫖信息可以是文字也可以直接是卖淫女暴露的个人照片,这样的群内成员达上百人,卖淫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同时覆盖范围广。通过互联网发布的招嫖信息会随互联网被多次传播,嫖客可以通过网络与招嫖人员交流提供服务内容、价格、地点等。达成交易意向后会安排卖淫女、嫖客前往卖淫地点,成功率高,隐蔽性强。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网络组织卖淫的隐蔽性,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不需要支付费用,成本低,传播迅速,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四是卖淫地点选择隐蔽嫖资支付多样化。通过网络组织卖淫在卖淫地点的选择上日趋随机、隐蔽,可以是普通居民小区,宾馆、酒店客房,个人公寓或是嫖客自行选择的私人处所,有些地点进入不需要个人身份验证,这为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加大了难度。嫖客与卖淫女至约定地点发生性行为后会按照事先约定支付嫖资,支付嫖资的形式多样化,不仅可以是现金还可以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软件转账形式支付嫖资,支付完成后删除支付记录,这无疑加大了侦查及对组织卖淫金额认定的难度。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督促加强对网络运营的监管。网络运营商应从严自律,加强对网络运营的监管,通过技术升级手段过滤含有色情、露骨信息的网络公告。对利用微信、陌陌等网络社交媒体实施不端行为的用户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要建立互联网违法信息举报处理制度,鼓励群众对可疑卖淫信息大力举报。 

  二是加强做好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数据的证据搜集、保全。加强侦查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其网络技术水平和硬件支持,扎实做好现场勘查工作,尤其加强对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的证据搜集及固定。加强与网络运营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技术交流,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强化证据的搜集及保全,确保交易细节信息固定化。 

  三是加大对网络组织卖淫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切实保持打击网络组织卖淫行为的持续性,坚持突出重点,扩线深入侦查。充分利用网络数据情报平台,摸排线索,深入侦查;注重对可疑网络社交平台动态的监控,加大社会调查力度;多方配合,定期对出租房屋、旅馆等可疑卖淫地点开展排查工作,实现虚拟身份现实化。 

  四是加强对网络文化教育引导工作。在全社会开展网络文化建设,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念和网络道德,充分认识网络卖淫行为的危害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御网络卖淫信息等有害信息的侵蚀。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