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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增多需引起重视
2017-10-10 09:11: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2014年以来,广陵区检察院共受理此类案件418人,此类案件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上呈现一些新特征,给司法办案带来一定的挑战,需引起重视。 

  一是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增多。常见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广陵区院在办理的案件中发现实际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涵盖面十分广泛,涉及公民各种信息,包括通话记录、手机定位、短信息记录、行车记录,甚至包括公民的网络账户和密码、银行账号。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增多,为司法机关鉴别信息的真伪带来了的困难。如在徐东魁等6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公安机关查获公民个人信息近两百万余条,涉及到车主、股民、小区业主、投资人、家长等,信息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鉴别信息的真假难度高。在广陵区检察院的指导下,公安机关经初步筛查并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鉴别,认定徐东魁侵犯个人信息一百七十余万条,法院对上述检测方法及结论予以认定。 

  二是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集中。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电话营销已成为企业拓展业务的重要方式。为获取更多的客户资源,各营销人员将获取相应的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衍生出各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广陵区院办理的案件中,有75%的案件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营销,包括教育培训机构招揽生源、装修公司招揽客源、汽车经销商吸引顾客、金融机构推荐产品等。营销人员对此辩解是为单位购买个人信息,个人不应构成犯罪,因此,区分犯罪主体已成为审查工作的重点之一。例如,在刘某某、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陈某系帝豪装饰公司店长,其辩解是为更好的拓展公司业务才非法获取众多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营销,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为了查清事实,广陵区院引导补充侦查。经补证查实,帝豪公司负责人证实公司对陈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知情,同案人刘某某也证实其系应陈某个人要求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以供陈某个人开展业务。广陵区院最终以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三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多元化犯罪嫌疑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呈多元化,包括向他人购买、窃取、利用日常工作进行交换等。上述的交易多以网络交易为主,犯罪嫌疑人通过邮箱发送电子档案,再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收款,网络犯罪隐蔽性的特征给该类犯罪在侦查阶段的证据固定提高了难度。例如,在孙某某等7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散见于多个QQ账号的聊天记录、邮箱以及各类移动存储设备中,涉案时间长、范围广,相关数据被覆盖、隐藏,需要熟练应用广泛的网络及计算机技术来调取和固定证据,给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带来一定难度。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法律宣传。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大部分买卖、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行业内“潜规则”,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这说明社会大众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并不了解,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二是加强源头管理。公民个人信息流出的源头,除一些不法分子为一已私利出售、非法提供之外,银行、通讯公司、物业公司甚至一些国家机关由于内部管理不严、制度存在漏洞,造成一些工作人员可以轻易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向外泄露。因此,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追责机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三是加强网络监管。一方面,充分利用网络数据情报平台,注重对可疑网络社交平台动态的监控,另一方面,督促网络服务商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筛选系统,对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及可能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交流QQ群、微信群等及时予以审查与屏蔽,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切断非法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渠道和利益链条,净化网络环境。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