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2017年以来,扬州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49件67人,造成57人死亡,27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经调查分析后发现,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概率较高,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32件,占案件总数的65%,建筑行业重大责任事故多发亟待引起重视。
一、施工准入不严格,存在无资质承包分包、无证操作情况
根据我国建筑法相关规定,成为施工方必须“具备进行生产、作业的专业能力”,即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的人员、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己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达标的技术装备等条件。扬州市建筑行业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有13件涉及单位或个人无施工资质,占40.6%。其中7件发生在农村私房建造或维修过程中,尽管个人施工行为不受建筑法调整,但仍可能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特别是民房建设中雇佣人员老龄化、安全设备不健全、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使构罪风险更大。建筑行业中不少工种必须持操作证上岗,然而现实中无证操作现象仍旧较为突出,无高空作业证、叉车驾驶证等造成事故的占案件总数46.9%。因施工准入不严格,必然存在劳动组织不完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造成案发时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给追责认定造成困难。
二、安全教育不到位,存在特种设备随意改装、保养欠缺情况
32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有2起是无证无照驾驶改装后“四不像”运输车撞倒他人,1起是驾驶左侧后视镜缺失、右侧后视镜玻璃破碎装载机与他人发生碰撞,还有1起系犯罪嫌疑人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申请延期复核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机碾压致1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均供述改装特种设备未经得相关单位批准,亦未将改装车辆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同时均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疏于对特种设备操作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学习。涉案的施工单位由于发展规模较小、资金投入有限、高素质管理人员短缺等原因,未能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或虽有制度却流于表面,没有跟踪再教育、再学习。加上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赶进度、抢工期,盲目追求施工速度,在作业过程中人岗不符、人证不符,违规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安全保障未落实,缺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导致救援措施不当
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是管道施工队未对沟槽坍塌附近设置钢板桩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沟槽西侧的泥土发生第一次坍塌,造成一人被埋。由于现场施救人员应急救援措施不当,造成施救人员和被救人员被第二次坍塌物掩埋,最终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证据反映,安全生产合同要求建立各项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等,但现场并没有根据暴雨造成土质疏松情况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并且一线施工人员对塌方事故缺乏救援能力和有效救援措施,造成了事故进一步扩大。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将安全责任教育作为建筑行业必修课、常规课。在建筑工程批准开工之前,安监部门可设立安全责任教育课程,做到学习有制度、有规划、有部署、有落实,在施工过程中针对不同阶段提供相应事故救援参考方案,切实加强技能培训,使学习扎实有效,不走过场。可制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知识卡片向施工人员派发,在施工现场明显区域张贴警示标志,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二是整合执法力量,加强建筑行业监管力度。对于施工单位,加强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市场运作的监管,建立巡查抽查、责任追溯、隐患排查长效治理等制度。对于缺少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建议进行社区登记,网格化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对授予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回访、检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大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及人员的打击惩处力度。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内部监督与制约。建议建立建筑企业经营异常名单和黑名单制度,通过限制行业准入等方式,加大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企业的惩戒。形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行业规范,及时排查并堵塞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防止企业内部违规行为转化为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