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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送达程序违法监督案
2019-11-14 16:0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留置送达 预查封机制 社会治理

  【要旨】

  法院送达协助执行文书遭拒,符合留置送达条件而未依法采用留置送达,致使诉讼保全落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机制不健全等社会管理漏洞的,检察院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8日,吴某因与夏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昆山市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房产作为担保。同年7月22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夏某、王某名下涉案房屋。7月27日,法院向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书》,工作人员当场签收。同日,法院至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书》,要求查封涉案房屋,但不动产登记中心以该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为由,拒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法院未依法说明情况,未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也未依法将相关法律文书进行留置送达。

  2016年8月16日,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为涉案房屋办理初始登记。2017年1月10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夏某名下。后于2017年7月8日,转移至案外人林某名下。在此期间,法院未再次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诉讼保全法律文书,未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2016年8月29日,夏某、王某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吴某向昆山市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8月1日,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吴某名下。吴某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房屋已经过户给林某。

  【检察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8年7月,检察机关在处理吴某申诉时发现,法院可能存在审判程序违法行为,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首先,通过调阅法院审判卷宗、执行卷宗,全面审查案件情况,结合吴某申诉材料及陈述,发现该案症结为预查封措施失控,导致涉案房屋被转卖给第三人,吴某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其次,走访法院、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通过询问该案办理预查封手续的法官及相关行政机关经办人员,了解协助执行文书送达细节及预查封落实情况。最后,通过调取涉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办理材料,发现法院在送达诉讼保全法律文书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官在送达预查封文书时,因涉案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拒收,法官未采取留置送达方式,使得当事人的诉讼保全措施未在第一时间列入查封优先顺序。二十天后,涉案房产开始办理初始登记,实施查封已不存在操作困难,法院未再次送达预查封法律文书,此后也未跟进查封措施,致使诉讼保全措施落空。夏某等人利用该漏洞,将本应保全的房屋转卖,影响了吴某合法利益的实现,使得本案执行困难重重。同时,检察机关发现因机构改革,原隶属于住建局的不动产登记职能划归国土资源局,两部门在预查封工作上信息不畅、措施滞后、机制不全,存在管理漏洞。

  监督意见。2018年8月24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建立健全查封、预查封的双向互通机制,及时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防止被告或者被执行人非法转移财产;加强跨部门协作,畅通查封信息网络,实现数据共享。同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国土资源局和住建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两部门:建立健全查封、预查封的双向互通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措施;加强跨部门协作,畅通查封信息网络,实现数据共享。

  监督结果。2018年9月,昆山检察院与昆山市住建局、昆山市国土资源局、昆山市人民法院召开(预)查封机制建设联席会议,深入研讨(预)查封工作困境及其原因,探索协作办法,完善工作机制,最终形成会议纪要,推动预售房产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并针对存量房预查封的管控情况提出处理方法。

  2018年10月,国土局、住建局均复函表示采纳检察建议内容,加强部门联动协作。法院、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多次至检察院进行磋商,经协商推动,住建局聘请软件工程师联合开发了预售房产“楼盘表”管理软件,并就存量房预查封管控实行联动管理,法院、住建、国土部门相互配合,设立联络员,建立不动产(预)查封工作协作机制,将不动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在不动产开发销售等关键节点加强工作联络,联络员及时通告,有效解决疑难问题,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018年12月20日,昆山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回函表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时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防止非法转移财产;加强跨部门协作,实施对(预)查封房地产的动态掌控。

  【借鉴意义】

  1.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对送达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发挥着权利保障与程序促进的双重作用。留置送达是送达制度中的一种方式,其设立能够保障在当事人不配合送达或拒收情况下,赋予与直接送达同样的效力,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检察机关在监督人民法院送达程序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审查因送达问题的情形,注重是否存在符合留置条件而法院未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对象错误、程序不合法等情形。

  2.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申诉信访案件时,应坚持全案审查排查监督线索。申诉信访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线索来源,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不应简单局限于对当事人的申请监督诉求进行审查,还可以从不同的监督视角全面审查,力求解决影响百姓合法权益的源头问题。本案中,虽然不符合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检察人员没有局限于执行监督类别,而是坚持全案审查原则,发现了审判程序违法行为,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积极回应了群众对诉讼活动公平正义的热切期许。

  3.检察机关在监督办案中发现有关社会治理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促进源头问题的解决。在办理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时,除紧扣对法院的监督点外,检察机关可以着眼于全案审查、系统治理、完善社会管理的全局,对相关责任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司法协助义务,以个案监督促进完善司法与行政衔接配合的一类问题,努力实现法律监督的协调带动作用,合力加强社会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本案检察机关通过向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其完善房产预查封机制,推动开发房产管理软件系统,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推动形成不动产(预)查封工作协作机制,最大发挥司法与行政的工作合力,实现双赢共赢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