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高邮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销售假药案件10件10人。其中2017年1件1人,2018年4件4人,2019年1-3月份5件5人,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经过分析,近几年高邮市销售假药犯罪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假药多依托乡镇个体药店进行销售且具有隐蔽性。从办案情况看,乡镇个体药店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药,且一般不放置在柜台上销售,以主动推销为主。这些个体药店经营者在贩卖真药的同时,夹杂销售假药,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二)假药类型单一,多为进口药品及保健品。销售的假药主要为两种类型药品,一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如日本产的参天FX NEO眼药水、玫瑰PC眼药水等;二是药品信息不详的保健品,如极品玛卡等。这两类药品,迎合了社会需求,容易销售。
(三)部分销售场所无药品销售资质。从办案情况看,部分无药品销售资质的超市、日用品店在销售药品,这些药品多包装成日用品进行销售。
(四)影响生命健康,社会危害性大。涉案药品按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部分药品产品信息不明,药品成份不清楚,消费者服用药物后不仅不能治疗疾病,甚至延误了治疗时机、增加了治疗费用。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部分案件存在程序瑕疵。在办案中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材料,部分案件未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性办理,存在程序性瑕疵。例如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扣押时,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对扣押的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时,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而在案件卷宗中未见相关的材料及说明。
二、销售假药犯罪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销售假药利润丰厚。假药生产多为作坊式经营,生产条件简陋,药品原辅材料简单,制作成本远远低于真药或者是从其他国家低价购进。假药销售渠道直接,利润空间巨大;作为销售者,特别是一些小药店、小诊所,从正规渠道进药缺乏竞争力,出于利润考虑,铤而走险,造成销售假药现象屡禁不止。
(二)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药品进货渠道缺乏制度性规范。在办案中发现,销售假药的个体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大多参加过培训,在明知购进药品必须有厂方授权委托书、资质、出库单等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从个体商贩手中非法购进假药进行销售。他们中有的认为自己不放在柜台上销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被发现。有的认为是国外的药品,售卖没有问题。然而,此类药品容易导致患者贻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
(三)购药者药品安全意识淡薄。基层农村群众文化素质、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缺乏安全用药常识,在患病时,往往选择方便、便宜,药品销售者推销假药时,无防备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四)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督查力度有待加强。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设立的药店日益增多。另外,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队伍人员少,管理地域广、涉及被监管单位多,无法保障对药品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查无法落实,无法达到监管的目标和要求。
三、对策建议
为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向贵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对全市零售药房开展全面检查,严格规范零售药房的经营行为。重点检查零售药房的经营范围和地址、进货渠道、非药品销售、销售凭证等情况,督促零售药房的经营行为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不超范围经营。零售药房必须按照批准的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二是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零售药房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的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三是不销售冒充药品的非药品。不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经营非药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立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四是必须开具规范的销售凭证。零售药房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药品销售台帐。五是不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不参与销售虚假广告药品。
(二)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执业规范意识。办案中发现,涉案药店的从业人员,大多受到过正规的职业培训,对药品的进货渠道和真伪的辨别都是明知的,因为利益驱使,导致道德沦丧,将法律和职业操守抛之脑后,以身试法。因此,加强药品经营者、医务工作者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尤为重要。监管部门要定期举办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感,特别是对售卖假药违法后果严重性的告知,让从业人员对于假药不敢进、不敢卖。
(三)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农村群众是假药的主要受害者,要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作用,积极开展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宣传活动,传授群众自我鉴别药品真伪的简易方法,增强群众识别伪劣药品的能力。教育广大群众在选择药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医疗机构和正规药店买药,不要贪图便宜而贻误病情。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信箱,鼓励群众与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增强群众自我保护、依法维权意识。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应当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司法机关加强协作、统一认识,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符合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同时积极探索遇到重大复杂案件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