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的“遗忘物”是否构成盗窃
2018-06-21 09:0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刘金亮

  【案情】

  在网吧座椅上睡觉的汤某离开座位去卫生间约4分钟时间。邻桌的左某发现一部手机在汤某座椅旁的地上,随即用脚将手机连续慢慢踢到网吧视频监控范围外的墙角后,将手机拿走。汤某回来后发现手机丢了,四处寻找并询问左某是否看见手机,左某隐瞒事实真相,假称没有看到。案发后,左某辩称自己以为汤某已经离开,手机属于遗忘物,因此自己拿手机的性质是捡,而不是偷。左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左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拾得遗失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汤某虽然离开,但是网吧作为一个封闭的环境,并且汤某仅在离开短暂的4分钟后就回到座椅,其手机仍应认定为处于汤某的控制之下。汤某的手机掉在网吧自己座位下面的地上,在其离开座椅4分钟期间,左某误认为汤某已经离开,手机变成遗忘物,因而用脚将手机踢到墙角,然后自己把手机捡起来,其前行为虽然没有盗窃的故意,但是,当左某发现汤某短暂时间随即又回来的时候就应该认识到,汤某的手机不是遗忘物,其这时就应该有归还手机的义务,而在汤某询问左某是否看见手机的情形下,左某隐瞒事实真相,假称没有看到,其主观上已经有了盗窃的故意,因此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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