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吴某林因其子吴某磊交通等事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3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于2019年3月14日向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同日受理。经审查,原案被告人吴某磊驾驶小型轿车致被害人孙某某死亡。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磊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孙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并无不当,决定不予抗诉。
结案后,该院于2019年4月26日对申诉人进行公开答复,邀请扬州市人大代表李海燕、邗江区政协委员翟凤华、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陈睿参与,申诉人对公开答复表示满意,愿意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