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一对夫妇(男:阿辉,女:小敏,均系化名)离婚后,男方对前妻怀恨在心,萌生杀死前妻再自杀的念头,并为此准备了半年左右。
据阿辉交代,两人离婚是小敏单方面要求,他本人并不愿意离婚。在闹离婚期间,阿辉对小敏心生怨恨。他认为,小敏之所以想要离婚,并不是因两人没有了感情,而是因为他患关节炎不能上班,小敏嫌弃他了。因为这个原因,阿辉越想越气,萌生了杀害小敏再自杀的念头。
今年1月下旬至2月,阿辉多次到小敏的宿舍,并趁小敏外出时,偷偷配了宿舍的钥匙。对于阿辉的这种死缠烂打,小敏不胜其烦,后拒绝见阿辉,并在微信上把他拉黑。尽管如此,阿辉仍不死心。2月14日凌晨两点多钟,阿辉再次来到小敏宿舍。此时,小敏不在,阿辉在小敏宿舍睡到中午11时左右,小敏仍没回来,他便把铁锤和菜刀藏在室内出去吃饭。晚上6时左右,阿辉又回到宿舍找小敏,见房间内的物品被整理过,断定小敏肯定是要搬家了,心中怒火再次燃起,于是,他把铁锤和菜刀拿出藏在身上,等待小敏回来。
归案后,阿辉懊悔不已。他交代,他因长时间的积怨,才想到报复并杀害小敏。直到小敏求饶时提到孩子,他才一下子清醒过来,停止犯罪并对小敏施救。
经鉴定,小敏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阿辉赔偿了小敏的经济损失,小敏考虑到阿辉的悔罪表现及孩子以后的生活,表示愿意谅解阿辉,希望他以后好好做人,好好抚养孩子。
阿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阿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同时考虑到阿辉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院依法对阿辉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法院决定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故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