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保证人“陈淑芬”
2018-03-01 15:12:00  来源:广陵检察  作者:谷秀秀 王璐

  

  46岁的陈淑芬刚刚从一段破碎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出来,却意外卷入了一场金融借贷纠纷,350万的债务写在白纸黑字的判决书上,递到了她的跟前。 

  陈淑芬傻眼了,350万可不是个小数目!对这笔意外之债,对法院的判决,她有太多不解。她首先不满的是:法院没有将开庭传票寄送到她手中,作出缺席判决剥夺了她参加庭审、质证的权利。其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在20136月,陈淑芬与丈夫王健向昆山农商银行广陵支行出具了《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对扬州腾飞公司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而这份保证书,正是350万连带债务的来源,也正是陈淑芬的困惑所在。 

  关键签名 

  在这份2013621日签署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最后一页“保证人”一栏,“陈淑芬”的名字赫然在列,另外一个则是前夫王健。蹊跷就在这个签名,陈淑芬说,她根本不知道昆山农商银行广陵支行与腾飞公司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也压根就没有见到过这份保证书,“保证人”一栏“陈淑芬”的签名和指纹并非其所签、捺印。 

  照陈淑芬的说法,她的签名是被伪造的。是谁伪造她的签名?陈淑芬怀疑的唯一目标就是前夫王健,毕竟这份保证书上也有他的签名。与此同时,王健也是腾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621日,正是腾飞公司与昆山农商银行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同日,王健和“陈淑芬”就该合同签署《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此外还有江苏苏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依法签发承兑汇票,20131219日汇票到期,扬州腾飞公司未能按约付款,银行多次催要未果。2014718日,银行将借款人腾飞公司、担保公司、保证人王健、陈淑芬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令陈淑芬对腾飞公司所欠昆山农商广陵支行的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72日,陈淑芬在购买高铁票时,被告知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她才知道纠纷与判决的存在。 

  维权之路 

  陈淑芬已无意追究签名的伪造者,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她,出行、生活已受到极大影响,她要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过程困难重重。虽然陈淑芬主张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保证书中的签名系伪造,但是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诉讼规则。陈淑芬首先要提供一份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签名非她本人所签。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江苏省内有资质的的鉴定机构普遍不愿意接受个人提交的鉴定业务,陈淑芬想以个人名义获得一份专业的鉴定意见很难。 

  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名非她本人所签,在该签名不能确定是虚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裁定驳回陈淑芬的再审申请。至于陈淑芬质疑的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也不存在。因为当原审被告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及时向原告,即昆山农商银行广陵支行告知。否则,视为已送达。 

  无奈之下,在律师建议下,20161031日,陈淑芬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王璐,广陵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陈淑芬申请监督一案的承办人。在仔细翻阅案卷材料之后,她明确了该案的办理思路:对争议证据《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中保证人“陈淑芬”的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陈淑芬所言是否属实?她的签名是否被伪造?都离不开这份鉴定意见。 

  虽然思路很明确,但是办理过程并没有想象中简单。在笔迹鉴定中,对样本有严格要求。因为个人笔迹不可能始终如一,会随着时间迁移有所变化,所以,必须找到2013621日保证书签署同一时期内陈淑芬所留的签名,而且还必须是留存在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的签名,才能作为送检样本。 

  寻觅样本 

  承办人第一个想到的是银行,银行是最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而且银行在业务办理中对个人身份审查严格,对业务凭证、资料保存时间也最长。在了解到陈淑芬2013年在江苏银行扬州分行办理过借记卡以及存款业务后,王璐和民行部门的同事立即赶往江苏银行展开调查。 

  银行查到了陈淑芬2013年业务办理记录,并提供了业务凭证编号。接下来,就是拿着编号一头扎进库房了。一册一册翻、一页一页找,在浩如烟海的案卷中,要找一个签名,无异于大海捞针。王璐至今还记得当时在银行库房翻案卷的场景:“没有空调,窗户紧闭的库房,我和小胡还有银行的两名工作人员,一刻不停找了足足三小时,后来还被告知提供的编号有误,然后只得从头再来。”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们终于找到了陈淑芬所留的一处签名。 

  送检样本必须要三个以上,当得知陈淑芬与王健已于20141月在江阴市民政局登记离婚时,承办人立刻到该民政部门,调取了当时陈淑芬与王健离婚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样本。此外,陈淑芬提供了一份有自己签名的劳动合同。送检样本终于找齐,在委托扬州市人民检察院鉴定后,得出了如下鉴定意见:检材“陈淑芬”签名字样,与陈淑芬签名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承办人心里有底了,为确保万无一失,还要做一次鉴定:就是指纹。毕竟签名可以模仿,但是指纹具有唯一性,是最有效的个人身份识别标识。于是,承办人委托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进行物证鉴定:对陈淑芬十指指纹样本与保证书上的指纹进行逐一比对,经痕迹技术员逐个放大比对,发现检材指纹特征与陈淑芬十指捺印指纹样本细节特征均不符! 

  真相逐渐明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在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后,2017324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审查建议。 

  2017414日,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2018118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审被告江苏苏源担保公司、王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审原告要求陈淑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这一次的判决免除了陈淑芬的350万元债务,从意外之债降临到最终被免除,个中艰辛,只有她自己最清楚。 

  

   检察官提醒,近两年类似伪造签名提供担保引发的纠纷多发,根据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进行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行为,都属于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未来将不断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注:文章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