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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院蒋智勇:公诉席上的“救火队长”
2018-08-15 11:43:00  来源:检察宣传网
  【人物档案】蒋智勇,1978年5月出生,2000年7月招录至湖南省湘潭市检察院,2007年9月选调至长沙市检察院,2012年9月遴选至湖南省检察院,现任该院公诉一处正科级助理检察员。曾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湖南省十佳公诉人等称号,荣立二等功四次、三等功七次,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百名公诉精英人才库。

  “他是公诉席上的救火队长。”在2016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上,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对该院公诉一处正科级助理检察员蒋智勇赞许有加。他从检16年来,一直奋战在公诉岗位,主办各类案件300余件,每当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他总是被点将。

  一起抗诉案被点名办理

  “办理这起抗诉案,在补充证据方面费了不少周折。”蒋智勇对抗诉的一起强奸案至今记忆犹新。

  2009年6月7日,住在长沙市天心区的被告人罗某以醉酒身体不适为由将被害人覃某骗至家中,在覃某靠近床边探望时,罗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覃某强烈反抗而未得逞,并被抓伤咬伤。当天下午,覃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9日,公安机关将罗某抓获。

  2009年12月15日,罗某被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罗某上诉后,2010年7月15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9月17日,天心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判决罗某无罪。

  2010年9月26日,天心区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依法提出抗诉。如何让这起无罪案件抗诉成功?很多人对此案望而却步,此时正在长沙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工作的蒋智勇,被点名办理该案。

  攻破疑点二审获改判

  “对于强奸过程中被害人的心态是否可以通过心理分析论证来加以证明?”“心理论证过程的证据来源是否可靠?”……蒋智勇在认真审查后,迅速厘清了思路,将几个疑点提了出来。

  蒋智勇走访了有关心理咨询方面的专家,了解到心理咨询师不是心理诊断医生,没有医生职业资格,不可能作出强奸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此类性质的论断。“也就是说,这份心理分析论证意见书的论证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必须对该份材料进行核实。”蒋智勇沉着冷静,找到了在心理论证意见书上签名的心理咨询专家姜某,但调查结果却令蒋智勇大吃一惊。姜某证实签名不是她的,其从未参加过对罗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心态的心理分析,也根本不认识该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人竟然伪造证据材料。”这无疑是调查取证的重大成果,但这份论证意见书已经提交给法庭,可能已经影响了审判人员对犯罪事实的内心确认,如何消除这种影响,是该案的又一个难题。

  为此,蒋智勇全面强化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通过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入监时的体检表等相关材料,排除了讯问过程中存在被告人所说的刑讯逼供、胁迫、诱供等违法情形。针对一审判决无罪的其中一个理由,“被害人身上并无伤痕,无法证明强奸过程中暴力的存在。”蒋智勇在法庭上指出强奸罪中的“暴力强制”呈现出来的特征必然是暴力和反暴力的相互交错,双向暴力的结果可能多元化,不能以被害人身体没有伤痕,就否定强制暴力的存在。事实上,只要有一方伤痕的存在,就足以说明暴力强制的存在。

  最后,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罗某被改判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

  台湾学生成了他的粉丝

  2012年7月,长沙市中级法院接到了一项特殊任务:台湾大学来了70多名学生,欲观摩大陆刑事案件的庭审。电话打给了长沙市检察院检察长,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支持。蒋智勇又一次被点将。

  选择出庭的本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但一经提审后,却发现案件不简单:被告人刘某在到案后隐瞒犯罪前科,牵涉到是否能够成立自首的争议;侦查人员侦查行为不规范,涉及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质疑。必须强化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证明,展示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为开好庭,他查阅了大量资料,并比较了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和刑诉法的区别,尝试运用侦查人员出庭的方式强化侦查合法性的证明。

  针对刘某隐瞒前科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蒋智勇打破单纯引用法律规定的常规做法,从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自首制度的本质、被告人的真实心态等方面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不仅照顾到旁听的台湾学生的理解程度,而且深刻融合法理、事理、情理,赢得了旁听台湾学生的认同。

  庭审后,旁听的台湾学生都围住了蒋智勇,成为他的粉丝,希望能互加QQ,方便探讨法律方面的问题。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