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杖,古代杖刑的一种。《说文》:“杖,持也。”凡可持之物,皆称杖。自汉文帝除肉刑,劓及斩左趾者并改为笞,笞为死刑之次,“幸而不死,不可为人”,故景帝时再定箠令:“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汉书刑法志第三》)。不过,此时尚未有刑杖之名。
刑杖之名始见于东汉初年,其时鞭、杖、笞混称,亦无大小轻重之别。自隋从降,笞、杖始分为二刑,与徒、流、死刑并为五大刑罚,唐宋元明清承之而不改。
明代极端的君主专制制度高度强化,其廷杖亦最为酷烈。明代廷杖的次数之频、受杖大臣之多、行杖场面之大、用刑手段之酷、对社会影响之深,登峰造极。
明代立国不久,廷杖之风即开。明太祖主张“治乱世而用重典”,为后世作则。洪武九年(1376年)平遥县巡导叶伯巨应诏上时政书,即指出“今之为士者,以鞭笞捶楚为寻常之辱”(《明史叶伯巨传》)。洪武二十一年,新科进士解缙著名的《大庖两上皇帝封事》,也再次提出“大臣有过恶当诛,不宜加辱”,明太祖不予理睬,永嘉侯朱亮祖、工部尚书薜祥都在廷杖下丧生。
廷杖在《大明律》中并无规定。孔老夫子所倡导的“刑不上大夫”,在明朝历代皇帝的心目中,大约是没有什么地位的。皇帝一不高兴,便公然地打官员们的屁股。上至尚书、侍郎,下至九品小吏,在打屁股这一点上,待遇一律平等。
廷杖的地点一般设在午门外。行刑时,司礼太监捧皇帝驾帖至午门,与锦衣卫使分左右坐,后列太监、锦衣卫士各三十人,下面环立旗校数百人,皆穿无袖衣,手执木棍。再外围则是文武百官站立观杖。司礼太监首喝一声:“带犯人!”再喝一声:“跪下!”对犯人宣读驾帖毕,随又喝一声:“着实打!”每喝一声则千百人齐声呼应,声震京城。
受杖之人身用麻布团团裹住,双脚用绳缚定,只裸露着屁股挨杖。据说武宗以前还算宽宏,允许人穿厚棉衣受杖。及至刘瑾擅政,一概命脱衣,故受者往往被当场打死。打人的刑棍分量极重,以致每打五棍就得换人。神宗时刑部员外郎艾穆谏张居正夺情事,诏杖八十,行刑前后竟换了16个人。执杖者不仅要有气力,还须专门的技术,这门技术还不易学。武宗时南御史李熙得罪诏杖三十,命在南京执行。南京久不用刑,为了这三十棍,竟特地选派强壮兵卒预习了好几天才正式开打。
武宗时的一次集体大廷杖,受杖者146人,当场打死11人。世宗时一次大廷杖,共打了134人,即刻毙于杖下的就达16人,即或侥幸不死的也常落个终身残疾。神宗时翰林院编修吴中行廷杖六十,溃腐之肉纷纷掉落,整条腿烂得只剩下一根骨头;崇祯时礼科给事中姜埰挨杖后,半月内医生替其挖去的腐肉竟有一斗多……
古代时期,廷杖施行久了,官员们自然也积累了一些挨打的经验。原来皇帝的驾帖中还有暗号,倘若写:着实打,那掌刑者还手下留情,一般不至于死;要是写:用心打,这意思就是往死里打,此人便断无生理了。另外监刑太监的两只靴也甚为关键,锦衣校尉打人时,只看靴尖,如两靴尖向外叉开,那就暗示着放他一条生路;若靴尖合拢,此命就要直入黄泉了。
廷杖自出现伊始,便遭到了广大士大夫的反对,自东汉历隋唐至明,代有其人,而他们反对的理由,也都无外乎“士可杀不可辱”“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套。这体现了儒家的理想政治与君主专制之间的既互为表里,又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君主都标榜“德主刑辅,明刑弼教”,要维护三纲五常,严上下之别,明尊卑之义,当士大夫的言行触犯了至高无上的皇帝,他们的特权也就一钱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