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变革是晚清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20世纪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正如李贵连所言,“这是一次亘古未见的转型”,不只是因为要“中外通行”、要与西方各国“改同一律”或者“土洋结合”,而是因为转型首先要触及旧制。通过叙述近代法的衍生、清末法政变革、礼法论争等重大问题,《1902:中国法的转型》深度探究了近代中国如何告别“万历十五年”式的传统儒家道德治国模式,开启现代国家的法政制度转型之路。
“中国法系到了清代中叶,就呈现动摇倾覆的预兆。”这是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的一句话。以《中英南京条约》的签署为中国历史的标志性注脚,在“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中,沿袭数千载的中华法系踏上了至今犹在进行深度变革的中国法律的近现代化之路。在《1902:中国法的转型》中,李贵连先生深入分析了传统法的终结与近代法的衍生以及晚清法律改革的深刻背景,反思、阐述中国法百年来存在的问题及其历史成因。
在晚清社会向近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法治的近现代化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法律本身的近现代化直接决定了近现代意义上国家的形成,而通过近现代法制来实现社会政治、社会治理也正是社会与政治体制改革的终极路径。所以,中国或者中国法的“近现代性”起点应从清末算起。我认为,晚清的法律改革既推动了整个中国社会的前进,还标志着现代社会运作架构开始建立。与之相比,辛亥革命创新的东西非但乏善可陈,它的所有成功甚至可以说都是清末新政的延续。而且,无论我们是否认可或者承认,这个“起点”对于仍在或者正在进行时中的政治法治建设及经济社会转型,仍然具有难得而可贵的借鉴价值。
夏邦在《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考察》中言:“法律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个社会问题。法治近现代化,就其实质,还是要在一个社会近现代化背景下展开。”从“晚清新政”开始的近代中国法政制度转型,其开拓性与艰难性是空前绝后的。李贵连认为,“晚清立法是中国法的转折点”。一者,受多重压力,清廷统治集团决定“新政变革”。作为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由清廷来主导法的近现代化建设,这无疑也是正常的传统权力的运作模式。
二者,按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言,“法律调整相对非系统化的特性和法律科学的相对不发达状态,与当时主要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紧密联系”,尤其是“由沿海入长江;由上游而下游,并逐步进入内陆腹地。这些埠口,在中国封闭的体系上戳开了大大小小的窟窿……于是两千年来的清一色变成了斑斑驳驳的杂色。通过这些窟窿……社会的演变由此而缓缓发生”(《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在“西学东渐”的时代大背景之下,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着手编纂近代法典,建立现代法律体系。
“法的转型”是晚清政府的自我拯救,礼法论争是在《1902:中国法的转型》中耗用笔墨相对较多的内容,其用意在于表明晚清法律改革以及近代法转型所遭遇的巨大阻力与压力。郑重在《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困境》中评述:“在农业经济和相应的价值观念仍占主导地位的状态下,移植规范工商社会的西方法,来完成中国法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剧烈的思想冲突。”
其实,晚清中国法的转型之艰难只是社会及政治制度变革过程中的一个缩影。正如京师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在弹劾沈家本、杨度的折子里更是“霍然欲籍专制皇权之威,置修律诸人于死地,以成其挽救天下人道之志”,具体体现为:“纲常万古不易。政治坏其亡国……纲常坏其祸在亡天下……断不容法律馆……破坏纲常……倘再行拒改,即重罪以违旨之罪。”
本杰明卡多佐说过:“今天我们研究前天,为的是昨天也许不会使今天无所作为以及今天又不会使明天无所作为。”梳理晚清的法律及社会变革,为的是更好地适应正在或者将要进行的改革,以及如何将现代化的法律与经济社会相契合。我们也须承认,包括法律变革在内的“晚清新政”,公丕祥所言,“既开始了法律结构的创新性过程,又表现了法律精神的某种价值转型,从而构成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发端”。1902年,中国的法治列车,终于缓缓启动。